收到法院传票,要偿还巨额贷款
菏泽一男子称自己遭遇被与他人“结婚”,并共担贷款26万元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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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先生向记者展示其收到传票与原告对他的民事起诉状。 本报记者 赵念东 摄
     本报菏泽6月26日讯 (记者 赵念东) “我和对象都没有向信用社贷款,为何会收到传票?”26日上午,家住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卞庙社区的杨先生来到本报编辑部反映,4月21日,他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起诉状称,其“爱人”在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8万元,已偿还2万元,由于杨先生与其“爱人”为夫妻关系,并签订共同还款责任书,由2人共同偿还余下26万元。对这笔贷款以及“爱人”,杨先生表示一头雾水。
  “4月21日,我父亲收到了牡丹区人民法院发给我的传票和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我的民事起诉状。”杨先生说,起诉状称,其“爱人”王某于2012年7月5日在3名担保人的担保下,向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8万,到期时间为2013年6月4日,已还2万,“上边说我和王某系夫妻关系,并与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共同偿还余下26万。”杨先生告诉记者,起诉状提到的其“爱人”王某以及3名担保人,他都不认识,“更没有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
  “我刚开始对传票和起诉状没有重视,咨询律师后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杨先生说,5月中旬,他向牡丹区公安局报案,对方称,由于当事者已接到法院传票,不能立案。
  “收到传票和起诉状本已让人莫名其妙,而等到开庭时,原告所拿出的证明材料更让人摸不着头脑。”杨先生说,开庭时他没有见到王某,后来原告拿出了当时签订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时,当事人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纹、签名以及他和王某的双人照复印件,上面写有杨先生与王某于2008年结婚。“对方拿出的身份证复印件信息与我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但我绝没有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杨先生说,签名、指纹都不是自己的,而王某更不是他对象,“我的爱人是朱某,并于2012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杨先生表示,若按照对方提供的证据,他与王某在2008年结婚,属于早婚。
  记者从杨先生收到的民事起诉状上看到,杨先生住址为牡丹区黄河路某号,而杨先生身份证上的住址则为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卞庙社区。接着,杨先生又向记者提供了他与朱某的结婚证以及其在牡丹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上写有:2012年4月16日,杨某与朱某办理过结婚登记类业务。
  随后,记者联系到牡丹区人民法院,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这一说法得到证实。
  由于原告认为,身份证复印件上的指纹和签字系杨先生的,目前,他已提请进行指纹和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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