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车祸,罪名和量刑大不同
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的是交通肇事罪
2014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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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不小心撞死了人,有的司机是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司机是犯了交通肇事罪;出了车祸,对受害方造成的损伤程度差不多,但有的入狱多年,有的只被判了缓刑……车祸发生后,肇事者会有什么样的罪名,这些罪名的量刑有什么不同?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  轿车撞上自行车 致对方死亡,被判交通肇事罪
  2013年11月24日,龙口的徐某开车带着丈夫出门,走到龙口经济开发区某处十字路口时,和骑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死亡。肇事后,徐某丈夫打电话报警,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  酒后开车撞警车 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3年4月29日,李某开着车沿G18荣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开到150公里+900米处时,与勘查事故现场的的宋某开的警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和车上一名民警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李某醉驾且超速行驶,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观察义务的行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开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提出的让路人报警及对方车辆违法掉头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李某赔偿67769元。
案例  侧翻撞死他人 被判入狱四年
  徐某在2012年10月1日上午,开着小型货车在莱山区某正处于施工状态的路段行驶。当地人都知道这段路还在施工没通行,地上也都铺着细沙和石子。在路上跟徐某同向行驶的,还有一辆自行车。
  由于过于自信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小货车失控侧翻,把骑着自行车的夫妻俩撞到路边沟里。致使丈夫死亡,妻子孙某重伤,经鉴定身上有一处是八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司机,应该知道在一条正处于施工状态的路上开车存在危险,却仍然在这条路上通行,事故发生原因是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公路部门及公路部门工程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8067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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