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峰谷分时电价
2014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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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日讯(记者 王明婧) 近日,物价部门和经信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峰谷分时电价,7月1日起,无法避峰用电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此次调整,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7月1日起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按照要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做到“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如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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