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首起有毒有害食品案宣判
加工售卖“毒皮肚”获刑两年
2014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7月1日讯(记者 郭延冉 通讯员 刘传锋 陈文荟) 1日,记者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近日,“7.1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莱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是莱芜市作出判决的首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了解,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0年夏天开始,先后四次从江苏淮安市杭某处购进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制成的猪油及干猪皮,在家中同妻子李某一起炸制加工皮肚。在用水发泡皮肚的过程中,郭某非法添加由杭某提供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使皮肚增白,以增加销量。其生产的皮肚均运至莱城区某农贸市场批发、零售。2014年6月10日,莱城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案侦办过程中,莱芜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积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沟通,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及相关部门公告,做到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在案件批捕、移诉和审判阶段,与检察院、法院就证据标准、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会商,并组织民警参加庭审旁听,最终三方达成认定共识。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