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提高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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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山区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比例及门诊补助标准,提高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住院补助标准: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结算后的剩余部分,由原医疗补助50%提高至70%;门诊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20元提高至2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结算后的剩余部分,住院补助标准:由原医疗补助30%提高至50%;门诊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年60元提高至120元。 
 本报记者 刘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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