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法官吕志栋:
赔偿标准要参照双方过错程度
2014年07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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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首先涉及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这类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就是说只要认定了雇佣关系,雇主没有过错也要赔偿。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案件处理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新法,确立了新的责任原则。新法位阶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高,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就是说如何赔偿要看双方过错程度。   
  具体到本案来讲,房主邢某是接受劳务一方,老范是提供劳务一方。房东邢某提供6米高三脚架,但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这是过错之一,在范某等人就餐时提供酒水增加施工危险因素,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过错,毕竟拆房是一种高度危险的工作。而老范作为成年人,对这项工作危险性应当有所预见,有安全注意义务,他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范某过错程度相对房主邢某来说,要小一些。因此法院酌定房东邢某承担70%赔偿责任,另外30%责任由老范自行承担。假如说邢某没有提供酒水,那责任就比较小,赔偿比例就会降低。
  该案件还涉及到联系人郑某是否赔偿的问题,老范虽是通过郑某介绍为邢某拆房,但郑某与老范是同工同酬,并未额外获取利润,他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郑某不应当赔偿。假如说郑某是老板,由他开给老范工资,那他也要赔偿。 
  吕志栋提醒,当前,从事农村房屋拆建工作的有许多,考虑到该工作的危险性比较高,房主选人时要尽量选择资质比较高的人员来施工,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绝对不能为施工人员提供酒水。作为施工人员来讲,在作业过程中也要充分注意安全,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刘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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