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就业出台新规定
用人单位至少接纳一名残疾人
2014年07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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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6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出台《德州市残疾人就业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的工资待遇和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此外,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新增了关于就业保护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德州市残联理事长张莉称,《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的工资待遇和给予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一级或者二级的盲人,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用人单位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此外,《办法》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标准和部门职责。比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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