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生育保险待遇需一胎生育证明
2014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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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7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戚晓丽 刘克东) 日前,记者从环翠区人社局获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生育保险待遇,需一胎生育证明。而现行政策规定,开具一胎生育证明,可去社区计生部门办理。
  6日,参保职工王女士急匆匆地来到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称自己怀孕后到医院办理孕检备案,医院要求出具准生证,可是自己到居委会办理准生证时被告知,居委会已经不再办理一胎准生证,不知道该怎么办?
  环翠区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介绍,因为按照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威海市计生部门已经不再办理一胎生育审批手续,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参保职工可以先到社区计生部门开具一胎生育证明,然后持相关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医院办理孕检和生育备案即可。生育后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时,也要携带一胎生育证明。 
  王女士不解地问,既然生一胎已经不用准生证,为什么还要开证明呢?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2007】第193号)文件要求,参保职工只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相关证明,医疗机构和生育经办机构不知道职工的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无法判断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必须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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