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改嫁,长女欲将房屋独占
经法院调解,女儿搬出房子,母亲给予9000元经济补偿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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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志心 王斌 许磊
  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房子暂由女儿居住。后来母亲回来要房子,女儿以房子是自己与父亲共同翻建并持有房产证为由拒绝搬出。后来经法官调解,女儿搬出房子,母亲给予其经济补偿9000元。
  现年70岁的张英(化名)丈夫去世后,改嫁他乡,其与丈夫所住房屋五间暂由女儿王丽(化名)夫妻俩居住。2010年,张英回来索要房屋却遭王丽拒绝。王丽持有房产证,称五间房屋是自己与父亲共同翻建,是父亲生前留给自己的遗产,所以应对房屋有产权。但张英称,房产证系其所偷,而丈夫过世时一直未对房屋遗产作出分配,要求女儿搬出该房子。因双方协商不成,母女在五莲法院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英与丈夫共育有两个女儿,王丽系长女,争议房屋是在1994年时翻建,翻建房屋时,全家四口人都对房屋进行了投资,后张英丈夫去世,张英为生活所计改嫁他乡,暂将房屋交由王丽夫妻居住,而被告王丽主张该房屋是由其与父亲共同翻建,建房屋所需的大部分材料都是其与丈夫所提供,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
  另外,张英丈夫在去世前没有留下任何书面遗嘱,王丽所主张的其父曾口头答应将房屋留给她,因没有见证人在场,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不能采信。
  至于王丽主张其父病后的大部分费用由其支付所以有权继承房屋,因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因此就能继承房屋。
  今年6月,双方在五莲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张英给予王丽经济补偿9000元,王丽搬出房屋。
【法官说法】
  该房屋系张英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张英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关于该房屋如何分配的书面遗嘱,所以房屋分配应按法定继承。
  王丽持有房产证,但房产证的名字是张英的丈夫,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才能取得房屋产权,
  所以王丽虽持有房产证仍然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拥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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