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示范农场认定办法出台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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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王茜茜)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10日,滨州市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将按照市县乡三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产生。
申报市级示范农场必须为本市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且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所经营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其中,从事粮食作物、果业、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露天蔬菜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土地经营面积在20亩以上;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
此外,家庭农场经营活动须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
市级示范农场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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