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露天烧烤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召开
百余家烧烤店业主响应号召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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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郭延冉) 10日下午,莱芜市市区露天烧烤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召开。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亓希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领导和莱城区城管执法局、钢城区城管执法局和泰钢执法大队的分管负责人及全市100余家烧烤业户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关于对露天烧烤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后,来自金三角、三家子、郝日子等三家烧烤店的负责人就《通告》内容表态发言。他们承诺,将积极响应市政府的号召,尽快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炉,为美丽宜居莱芜建设做出应有贡献。随后,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委、市工商局等露天烧烤集中整治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讲话,表示将在发挥联合执法的安全保障作用、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环境卫生等方面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亓希山指出依法整治露天烧烤是广大市民的迫切需求,也是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希望各烧烤经营业户认清形势,积极配合,不要心存侥幸进行观望;建议广大市民增强饮食卫生意识,不到违法经营摊点消费并及时监督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到位,统筹配合、主动出击,坚决遏制突出的扰民行为,确保查处一个,警示一片。
  最后,市城管执法局局长田敬德明确了此次整治活动的决心,表示如不按规定时限整改,将对违反规定、破坏环境、拒不更换环保无烟烧烤炉具的业户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取缔。

同享 课外书
  近日,鲁矿中学齐明水老师带着十多名学生来到张家洼街道办事大洛庄处小学,为该校119学生捐赠了270多本课外书,希望大洛庄小学的学生们在假期里与书为伴,享受读书的快乐。
  本报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于燕峰 摄影报道

莱芜第一家警务室在市人民医院启用
  本报7月10日讯 (记者 于鹏飞 通讯员 常永亮 马军 徐雯雯) 7月8日上午9时,莱芜市人民医院隆重举行梁坡派出所驻市医院警务室启动仪式。莱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志强,张家洼公安分局局长吕震及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启动仪式。
  记者了解到,莱芜市人民医院警务室是全市医院第一家标准警务室,由辖区派出所派驻4名民警、3名协警,实行24时值班制度,警务室外设置统一的外观标志,配备了办公电话、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施和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的警棍、头盔、钢叉等警用装备。
  张家洼公安分局局长吕震在启动仪式上说,莱芜市人民医院是全市最大的三级综合医院,患者众多,人员流动量大,近来受到社会各种不安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寻衅滋事侵害医务人员及患者人身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已经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当前迫切需求一个安定的、安全的工作和就医环境,在医院成立警务室,医院的见警率将极大提高,接、处警更加迅速,标志着警务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驻院民警熟悉相关法律,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对报警求助,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维护医院治安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莱芜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志强在启动仪式上指出,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义务,惩恶扬善是公安民警的职责,通过警医结对共建,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达到优势互补,希望各级公安机关一如既往的支持全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院也将紧密配合公安局的工作,继续支持警务室的建设。相信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保卫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定能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医警协作典范,切实为广大患者与医务人员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和医疗环境。

  张家洼公安分局领导及市人民医院领导查看警务室建设情况。
通讯员 马军 摄
欺行霸市、寻衅滋事 莱芜打掉一涉黑团伙
  本报7月10日讯(记者 于鹏飞 通讯员 翟乃云) 近日,历经两年的艰辛努力,莱城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以亓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主犯亓某(2006年1月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破获寻衅滋事案件10余起,涉案价值3万余元。
  据了解,2012年4月,办案民警通过线索得知,亓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农村旧村改造拆迁市场欺行霸市、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过近20天的秘密侦查,成功将该团伙成员亓某某、赵某、杜某抓获并刑事拘留;2012年11月,经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该团伙主犯亓某一直负案在逃,专案组民警多次组织抓捕未果。
  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在警方强大的抓捕阵势下,6月24日,犯罪嫌疑人亓某迫于压力主动到莱城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审讯,亓某如实供述了自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伙同亓某某、赵某、杜某窜至莱城区凤城街道、高庄街道、口镇、高新区鹏泉街道等旧村改造拆迁工地,多次强拿硬要、欺行霸市作案10余起,涉案价值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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