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法官江居才:
赠与的保险出险 保险公司应理赔
2014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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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赠与保险出险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按照合同法理论,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等特征,而通过赠与方式成立的保险合同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理论,即享有权利的被保险人只享有权利,却无需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这给此类合同效力认定带来新问题。此类合同,可看作是保险人对自己收取保费义务的放弃,看似不对等,却往往是舍小利取大利。此案就是保险公司为让张先生为子投保少儿两全保险,而赠与《激活卡B》。保险人赠与《激活卡B》,张先生同意接受并激活,就应视为合同已成立。卡经激活已生效,根据载明内容,其保险责任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金和意外医疗保险,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出险时,依法享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理赔的权利,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是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在投保时接受赠与的人身意外保险卡等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要妥善保管,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应当理赔。   (孟凡萧 王希玉 江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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