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单独二孩政策细则出炉
目前已有202对夫妇领到“二孩证”
2014年07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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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4日讯(记者 宋佳 通讯员 芦琳 姜丽丽) 14日,烟台市人口计生委全市范围内发布烟台单独二孩政策具体细则,涉及生育证的具体办理流程等多个方面。据了解,自烟台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已为202对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了生育证。
“单独二孩政策不是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更不是放松计划生育。”烟台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单独二孩政策是指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是国家、省里依据当前人口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决策,是对生育政策的部分调整。
据了解,自山东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烟台对办证所需材料、申办程序等做了规范。截至目前,已有202对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了生育证。根据细则,符合条件的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上述负责人强调,要切实做好生育证办理服务工作。各级计生工作人员在办证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各种制度,提倡、鼓励村(居)计生干部为群众代办生育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由村(居)计生干部上报至乡镇,乡镇审核通过后集中到县级办理。生育证办结后,再逐级返还到群众手中。
即日起,本报将连续关注烟台单独二孩政策。如果您对单独二孩政策仍有不解之处,可以编辑短信发送到15063831079,本报将在第一时间咨询烟台市人口计生委,为您解答。
办理“二孩证” 需准备不少材料 父母离过婚的要仔细看
1、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单位、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
2、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
(1)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没有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只需其计划生育管理地出具(即使双方不是同一户籍地或同一工作单位)。独生子女母亲超出育龄期的,原管理地无法证明的,由女方户籍地出具;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去世的,由在世一方出具;双方都去世的,由女方原户籍地出具。
(2)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由判随方出具,另一方不需出具。
3、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离婚判决书;属于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
4、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5、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乡、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省内出具的《婚育证明》由镇村两级盖章,省外需加盖县级公章。)
“二孩证”申请办理五步走 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写《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管理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同时具备仨条件 才能生二孩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二孩政策:
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一方为独生子女;
怎么界定 是不是独生子女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适用单独二孩政策的独生子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
无子女的夫妻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夫妻生育子女中唯一存活的,且已死亡的其他子女均未曾生育;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查找不到兄弟姐妹的;
夫妻唯一子女,夫妻离婚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夫妻唯一子女,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又合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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