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学生暑期深水坑游泳溺亡
采沙人、相关职能部门、村委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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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刘斌         
  去年夏天,刚上小学的两个男孩结伴去游泳,结果不幸在沙坑内溺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采沙人孟某、村委会连同区国土、水利部门一同告上法院。今年3月,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孟某一方因经济困难,一次性赔偿受害方22万元,其他三个被告单位各赔偿10万元。
  2012年以来,日照某村的采沙人孟某租用外村村民耕地,用于存放从外村附近河道清理出的泥沙,期间,他使用重型机械设备采挖形成长约3米、宽约2米、深约1.6米的深水坑,后孟某将部分河沙运走,使得该地低洼处雨季存水。
  2013年7月27日,刚上小学的8岁男孩小李和9岁男孩小黄在该水面处戏水玩耍时不慎溺亡。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和小黄的父母将采沙人孟某、村委会连同区国土、水利部门一同告上法院。
  根据各方的事故过错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形成的原因力比例,2013年11月,法院判决采沙人孟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国土分局、水利局、村委各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孟某、国土局、水利局、村委会分别各自赔偿小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21.86万元、5.56万元、5.56万元、5.56万元,赔偿小李父母数额同上。
  一审判决后,孟某及其他三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孟某一方因经济困难,一次性赔偿受害方22万元,其他三个被告单位各赔偿10万元。
  【法官说法】
  采沙人孟某擅自在涉案土地上挖坑,形成外部危险,负有消除危险或提示公众注意的义务,但其未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包括两原告对其危险性缺乏全面、准确的判断,对事故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机关,对擅自改变涉案土地用途、破坏涉案土地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水利局系涉案河道清淤主管部门,对违法转移、处分清淤泥沙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监督,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外村村委作为涉案清淤工程发包人,对孟某擅自转移、处分清淤泥沙的行为,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外部危险增加,依法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李和小黄的双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对两受害人的安全教育、保护等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减轻四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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