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举报领导被判赔5000元
2014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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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刘震) 为泄愤竟实名举报领导,结果由于举报内容不属实,举报者被判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张丽是胶州某电力公司的副总,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口碑一直不错。2013年6月12日,张丽一早来到公司,发现有些员工对她指指点点。进了办公室,张丽才发现她桌上放了一张“小字报”,上面写着张丽诽谤他人、威胁领导、诬告员工并利用职务之便陷害他人等内容,落款为公司员工刘强。
  原来,刘强是单位的食堂管理员,此前,他承包的食堂因卫生问题被查封过,还因私自种罂粟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经过“调查”,刘强认为是张丽的举报导致他两次被查,气愤之下才用“小字报”的形式向领导实名举报张丽,并将“小字报”分发给同事。事后,张丽把刘强告上了法庭。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做出了判决,认定刘强“小字报”上的举报内容证据不足,其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刘强的行为侵犯了张丽的名誉权,应于10日内向张丽书面道歉,并在单位张贴道歉信。此外,刘强还应支付张丽5000元精神抚慰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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