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特殊困难群体医保将获补助
补助范围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014年07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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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许君丽) 自2015年1月1日起,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获政府补助,补助范围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据了解,享受此次政策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三类: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和城市“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根据规定,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按照每人每年23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他人员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根据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特殊困难群体需每年在集中缴费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并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审核验证后再发放相应的政府补助,未参保缴费人员不享受政府补助。
  根据要求,民政、残联部门分别对当年特殊困难群体进行资格认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交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情况,将已缴费人员名单反馈财政、民政和残联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情况安排政府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发放至已参保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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