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无罪不能如此随意
2014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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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当庭翻供,法院本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因为被害人周继鼎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重新复议该案后,改判五人有罪。(7月22日《东方早报》)
  仅仅因为被害人“以死相逼”,担心所谓的“麻烦”,在案件基本事实、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便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逆转——从此前“众口一词,应该无罪”,急转为有罪判决,如果相关报道属实的话,这显然又是一起十分荒诞的“疑罪从有”司法案例,涉嫌“徇私、徇情枉法”。 
  司法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裁判,“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而不能屈从于任何包括“被害人以死相逼”在内的外在压力,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疑案,只能“疑罪从无”,而决不能“疑罪从有”。  要想根本防止消弭“息事宁人”式徇情枉法裁判的出现,关键还在于,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起真正有利于充分保障法院法官独立自主行使审判权并实现办案权责统一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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