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重大食安事故,开除责任人
岛城制定最严食安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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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8日讯(记者 吕璐) 瞒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执法检查中收受贿赂,相关责任人将被开除。日前,市食安委制定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目前为止最为严厉的食品安全工作问责机制。
  日前,市食安委制定印发《青岛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区(市)人民政府有10种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这10种情形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办法》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监管执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三种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食安委还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间的协作与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出台了《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食安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涉嫌犯罪的,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和刑事追诉标准难以认定的案件,食安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咨询或商请提前介入。
  《意见》还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通报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撤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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