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可申请免单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泰安7月28日讯(记者 赵兴超) 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同时施行。新规规定,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短信提醒不签约不得收费,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实施新的封顶,委托收费将由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市民看好这些新的个人权益,遇到问题时可及时维权。
  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规定,银行收费中将有多项变化。
  其中,主要分为费用封顶、免收两大方面。根据规定,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将免收。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意味着这两项费用也可不用缴纳。
  封顶方面,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为: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不超过2元;0.2万—0.5万元(含0.5万元),不超过5元;0.5万—1万元(含1万元),不超过10元;1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5元;5万元以上,不超过0.03%,最高收费50元。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为:每笔不超过汇款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为:每笔不超过取现金额的0.5%,最高收费50元。
  市民反映较多的未告知就收取短信提醒费的情况,在《办法》和《目录》中也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另外,还规定了商业银行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同时,出现银行终止服务机制缺失导致有客户非自愿被扣费现象时,新规规定银行应根据客户要求,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及时终止相关服务。对强制客户接受服务并强制扣费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施行,减免了部分收费,规范了银行不合理收费,给市民带来了不少的实惠“干货”。
  如果您在新规实施后,遇到个别银行仍未按新规施行的问题,可向本报生活理财热线反映,本报将为您维护权益,热线电话:18653881086。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