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搬走吗
2014年08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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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某、徐某于2008年2月14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在2009年9月11日生育一女徐女。婚后,因徐某沉迷于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于2011年7月9日经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拥有的房产归于某所有,因购房贷款3万元由于某承担到还清贷款为止。从离婚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且徐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2014年3月份于某与他人结婚,徐某拒不搬离房屋。故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将产权过户给原告于某,并要求被告徐某搬出该房。 
  答:本案中,双方经过协商于2011年7月9日离婚。其中协议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各种原因被告至今未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因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中约定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搬出该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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