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协查案件
“微通缉”喊你网上捉小偷
2014年08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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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日讯(记者 杜彩霞) 近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特巡警大队通过官方微博发消息称,7月29日在一小区内发生盗窃案,希望市民转发,迫使嫌疑人自首。记者了解到,这是近一个月以来德州市公安部门第三次通过微博协查案件,目前已有一人自首,破案一起。
  7月31日,“德城—特巡警大队”发微博称,“协查!7月29日中午在德城区南龙国际花园发生一起盗窃案,现协查此嫌疑人,请大家转发,小伙子,如果你自己看见了,请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报警电话:2661110”。并附上案发现场嫌疑人的一张正面照。此微博一发出就引来广大网友的热议和转发。
  记者了解到,自7月份以来,德州公安部门已通过发布“微通缉”协查案件共三起。包括“德州运河公安分局”7月11日发布的,一男子盗取ATM机上的遗忘卡里的钱。7月29日“德州公安”发布的,一男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奶茶店盗窃钱包一个。目前,盗取他人遗忘卡的嫌疑人迫于心理压力已经自首。
  据介绍,自公安部门开通微博以来就利用微博协查案件,通过发布微博征集线索,通过“微通缉”通缉嫌疑人。7月份通过“微通缉”已经破获一桩案件。据了解,微博协查案件,一方面可以通过微博向市民征集线索协助民警破案,另一方面发表“微通缉”可以使嫌疑人迫于心理压力投案自首,从而也会相应的减轻罪行。
  但是,微博协查也存在不足,由于微博的主要受众群体是年轻人,在影响力扩散方面受限。在“微通缉”中有时使用监控视频截图,也导致嫌疑人图像不清晰。
  此外,据山东省政协委员、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介绍,通过微博等公共平台通缉嫌疑人是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涉嫌犯罪,属于一种破案手段,有利于案件侦破,同时也给嫌疑人提供了自首的机会。但是,受害当事人若发现同样线索则不应直接将嫌疑人公布,一方面不利于警方破案,另一方面,在没有认定其是否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随意公布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因此,在碰到类似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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