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落餐桌,转眼被人拿走
律师:这种情况下手机应为“遗忘物”,他人不能非法占有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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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蒋大伟) 8月5日晚上7点多,开发区的王先生和家人到一家餐厅吃饭,换桌时,王先生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原先的餐桌上。餐厅监控视频显示,邻桌的一名女子在发现手机后将手机拿走。律师认为,手机所有者将手机遗落在桌子上,还没有离开店内,能够回想起手机遗落的位置,手机应属于遗忘物,其他人不能非法占有。
  “大约快9点,我发现手机没了,就想起来可能落在原先的桌上了,就去找,但是没有。因为那个餐桌天花板掉石灰,没有再安排客人。”王先生说。
  王先生找到餐厅工作人员查看了店内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大约晚上8点多,邻桌的一名女子将手机拿走,后来女子将手机放在自己桌上,然后拿出几张餐巾纸盖上,最后将餐纸盒压在手机上,随后女子拿着手机和同伴一起离开。
  王先生向警方报警,民警说,王先生遗落的手机应属于遗失物,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认为,王先生遗落手机后还没有离开店内,同时能想起在哪里遗落了手机,只是暂时失去对手机的控制,这个手机应该属于遗忘物,其他人不应该私自占有。至于警方立不立案,除了考虑是否属于遗忘物以外,还应考虑丢失物品的价值。根据刑法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据了解,遗失物属于民法的范畴,遗忘物属于刑法的范畴。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控制的财物。《民法通则》第79条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忘物的特点是,脱离控制的时间短,并经当事人回忆能迅速想起所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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