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打车竟偷手机
17岁犯罪嫌疑人被判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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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6日讯(通讯员 王倩 记者 王领娣) 17岁刘某外出游玩,因没钱打车竟然打起歪主意盗窃手机,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结,未成年人刘某最终被判处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8月,17岁的刘某与同村的王某、齐某、孙某(均另案处理)闲来无事,共同商量将大家的零花钱凑在一起,然后坐车去县城逛逛。他们拿着凑来的200多元钱,喜滋滋地开始了一场“玩乐”之旅。
  吃饭、上网、看电影、打游戏……一天半下来,几个小伙子是身无分文,连回家打车的钱都不够了。他们边走边商议对策,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假装去附近的鑫源副食批发超市购买饮料,然后借机往外“顺”点东西出来,希望能兑换成金钱,换几张返程的“车票”。到超市以后,趁店主贾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0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贾某。
  惠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被追回,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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