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集体土地 一公司被罚八千
2014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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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6日讯(记者 李泳君 实习生 李政) 枣庄一家工艺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被国土部门罚款8000元,但是因其一直没有履行,随后被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据悉,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7日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6月占用峄城区峨山镇山村集体土地800平方米用于建职工宿舍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该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0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罚款8000元。以上款项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
  峄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作出枣国土资监字(2013)040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行政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峄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峄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峄城区人民法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0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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