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小金库”还得靠法治
2014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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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婧

  新一轮全国范围内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将在8月至10月展开。专家分析我国每年小金库资金或超1000亿,多数用于单位发放职工奖金津贴,建议恢复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8月11日《京华时报》)
  设立和使用“小金库”,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近年来,尽管不断有“小金库”入罪的呼吁,然而,无论是我国的行政法,还是《刑法》,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小金库”往往是基于单位集体意志设立的,实际占有的主体是单位而非个人,解决起来并不容易。往往是专项治理时收敛一点,治理结束后就又如“毒韭菜”般再冒出来。
  治理“小金库”,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提前防范。现实中,“小金库”的设立者,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既可能是合法的渠道,如财政收入、单位赢利,也可能是非法的渠道,如赞助、摊派、违法罚没等。不解决设立“小金库”这一前提性的“违法”问题,也就容易导致后续“治罪”师出无名。只有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小金库”等非法财政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并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罪名加以规制,才能从源头遏制“小金库”的产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治理“小金库”,其实也一样,只有我们不再依赖行政的专项治理,而是用“法律笼子”将其关起来,才能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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