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没补齐 续保遇尴尬
人社部门称原单位有义务补缴
2014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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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记者 徐良) 由于之前的工作单位拖欠五险缴纳金,导致新单位无法为员工续交保险。近日,市民郑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
  2005年9月郑女士与原来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离职。“在职期间,单位应缴纳的五险却是‘缺斤少两’,致使现在的工作单位无法为我续交保险。”郑女士说,她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于2013年10月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单位一再拖欠不补齐保险金,让她陷入了无法续交保险的尴尬境地。
  记者在郑女士的社保信息记录上看到,其原公司自2005年9月至2013年2月为郑女士缴纳五险,但期间5个险种的部分月份未缴纳。
  “自入职到离职,公司共拖欠了我44个月份的养老保险、17个月份的医疗保险、17个月份的工伤保险、16个月份的生育保险和21个月份的失业保险,合计费用约3万元。”郑女士说。据其介绍,像她一样陷入尴尬境地的职工还有十几个。
  和郑女士有着同样遭遇的聂女士,2004年入职,2014年离职,期间公司有多个月份的保险未缴纳。聂女士在2013年生下宝宝,由于公司没有补齐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她至今没有领到生育金和医疗费。
  对此,记者咨询了德州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只有补齐漏缴的保险,新单位才能为职工续保,原单位有义务补齐职工工作期间漏缴的保险。”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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