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伤人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一旦认定将会判刑入狱,遇事还是冷静克制一些好
2014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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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曲岩

  家门前被人给泼漆了、轮胎莫名被扎了、公交车上因几句话就被人给打了……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类郁闷的事时,读者们是否有想过对方在挑事?这些算不算是寻衅滋事?对方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容易演变成什么罪名?本期说法,我们就来说说这寻衅滋事的话题。
 案例一 酒后无故跑进他人家中伤人
  2013年5月23日凌晨4点多,王某喝酒后,无故跑到芝罘区烟台山路,把被害人张某家里的窗户玻璃打碎,并且爬进张某家中,被张某发现后动手就把张某给打了。导致张某右眼睑高度肿胀,球结膜下片状出血,网膜后极度水肿,黄斑区水肿,中心反光弥散,右眶下壁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眼部所受的损害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而检察机关在2014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寻衅滋事罪。
  对于案件发生的过程,王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且有王某供述、张某陈述、三名证人发言、案发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张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 无故拦截路上摩托车打伤4人
  2013年7月2日晚,盛某、刘某等四个小伙正在莱州三山岛某村南一公里处的路上骑高赛摩托车。骑行过程中,突然窜出来几个拿着木棍的年轻小伙,把他们拦下后,二话不说一阵拳打脚踢将四人打伤。后打人的施某、金某等人(均加案处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莱州公安局法医鉴定,被打的盛某左眼眶外侧骨折、左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后施某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经查,施某是1993年生人,现已年满18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在2009年和2013年1月时,就分别因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过。
  施某供述称,案发当天他和朋友打算去某村子偷西瓜,遇到四个小伙子骑着摩托车路过,以为他们是来抓偷西瓜的,所以就撵上四个小伙,把人给打了,并把盛某打成轻伤。
  审理中,被告人施某家属和被害人盛某父母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施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例三 三次寻衅滋事都是因为不讲理
  逄某是龙口经济开发区的居民。日前,龙口检察院以逄某犯寻衅滋事罪公诉至法庭。
  检察机关指控称,逄某在2012年6月,酒后因咨询问题,与龙口市城建局工作人员姜某发生口角,掌掴姜某,继而引发厮打,二人被活动现场的村支部书记拉开后,逄某又打电话纠集吴某、张某冲进村委办公室采取扔椅子、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姜某。
  2013年7月,逄某酒后因为他人在小区里使用电梯运输装修水泥,便用砖头将小区19号楼3单元一、二层的电梯外呼面板砸坏,随后又打电话将此事告诉物业经理朱某。朱某发现情况后立刻报警,没想到逄某又跑去小区物业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桌、椅掀翻。
  2013年10月,逄某在小区里看到张某开着拖拉机进入小区送沙,上去就打对方耳光,还用拳打等方式殴打张某,接着用拖拉机摇把敲打拖拉机吓唬张某以禁止其往小区送沙。
  逄某在2013年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逄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逄某以前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五年内又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日前,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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