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建小炼厂偷排废渣150吨五人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014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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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19日讯(记者 侯峰) 三名河南籍男子私自在东平县银山镇某村地里建设小炼油厂,并雇佣两名技术员帮其烧锅炉炼油,炼油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置直接排到自然环境中,造成了污染。近日,东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五人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李某、王某、许某是河南省台前县的农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从2011年6月份开始,三人在东平县银山镇某村私自建设小炼油厂,并先后雇佣陈某、刘某作为该厂的技术员,负责烧锅炉。
  炼油厂建成后,李某、王某、许某等人开始以废旧轮胎为原料,在高温、高压条件下,高分子聚合物裂解炼制毛油。在炼制过程中,这些原料产生了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而李某等五人在未采取相应污染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土坑,将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废渣则直接堆放在土地上,积攒一段时间后销售。
  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李某、王某、刘某,炼油厂停止生产。案发时,李某等五人堆放在院中的废渣重量约达151.2吨。经检验,该炼油厂产生的废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11精(蒸)馏残渣,系危险废物,该炼油厂污染场地废渣的虚拟治理成本高达47.52万元。
  2013年9月28日,许某主动到东平县公安局投案,其他被告人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东平法院认为,五名被告在未采取相应污染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土坑,将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将产生的废渣直接倾倒堆放在土地上,按照刑法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李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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