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老人起争执一人被打伤获赔3222.5元
2014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8月2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霞 刘加亮) 莒县某村68岁的陈某与66岁的张某是多年邻居,但近几年因邻里琐事曾经多次发生争吵。去年又发生争吵动起手,张某把陈某打倒在地,法院最终判决打人者赔偿伤者3222.5元。
  2013年11月10日,张某在途经陈某宅基地时,双方因陈某盖房子的材料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将陈某推倒在地,陈某抱住张某的腿并撕扯掉张某裤子,双方在争执撕扯中致陈某受伤,陈某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及检查费5645元。陈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9645.2元。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道路通行问题与陈某发生争执撕扯,致陈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纠纷中存在过错,且在未保持冷静态度致双方矛盾激化,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因陈某已经年近七旬,故误工费不予支持。
  经多次登门调解无效,今年5月,莒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支付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222.5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