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影响大,“负责人”要出庭
潍坊出台行政首长应诉规定;青州曾经“试水”
2014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张焜)新闻媒体、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需要出庭应诉。26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而“负责人”应诉去年就曾在青州“试水”。
  根据潍坊市近日出台的《潍坊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或者调解和解的案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要求行政首长参加诉讼。
  此外,本机关当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行政执法机关败诉,且行政首长未出庭的第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赔偿请求数额十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而二十人以上集团诉讼、新闻媒体、互联网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也应出庭应诉。
  暂行规定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其实在2013年,青州市就曾经有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同年11月26日,青州法院通过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出庭应诉的就是青州市房管局局长。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以前行政机关应诉,一般由该单位固定一位较为了解庭审流程的普通公务人员出庭。
  “分管领导甚至是‘一把手’参与庭审,对该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对于《潍坊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能够让一些平时忙于“签收文件”、无暇顾及具体工作的领导更“接地气”:不仅了解、监督下属们的工作,还能够及时发现本单位基层工作的问题、及时改进本单位执法水平,并有利于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