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现身接受采访,承认让黑车司机“立功”
如何认定钓黑车,部门改了口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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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某在取车时向交通部门写的“证明”,上面标注“未交罚款,车辆提走”。
     文/片 本报记者 李榕        
  本报9月2日A09版刊发《“他让我钓仨黑车才免罚放车”》一文。2日,被举报人接受采访,称让黑车司机配合执法是部门认可的行为。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改口称,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法律。
被举报人:我被举报人下了套
  9月2日下午,在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三楼会议室内,记者见到了被举报人张某。张某说,8月3日领导找他谈话,要求他配合局行风督查科调查时,他才首次知道自己被人举报。
  “感觉自己是被举报人陈某某他们下了一个套。”张某说,陈某某及其父亲长期从事非法营运,以非法营运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在他来到目前工作岗位的两年期间,陈某某驾驶的鲁NCT869车辆曾多次被市民通过热线12345、12328等投诉、举报。
  “5月7日,陈某某的车辆因非法营运被登记保存,5月13日,他主动找到我提供了4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车号。”张某说,陈某某最初提供的4辆车就包含陈某某所说的“配合‘钓’的三辆黑出租”,也是交通部门根据掌握情况重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
  因为陈某某先前曾主动向部门举报了四个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车牌号,其掌握了其他黑车的具体信息,如运行线路等,所以提议让其配合执法,让其立功。
举报人:他不是提议,他一直在威胁我
  陈某某对张某的说法给予了否认。他告诉记者,5月7日跑黑出租时被张某扣车后,自己交不起罚款。张某提出让自己配合他对武城跑德州的黑出租进行“钓鱼执法”。“他威胁我,‘只要你不配合我钓那三辆车,那我就不给你放车’。”
  在陈某某提供的一段标注时间为“201405131604”的录音中,可以听到张某询问陈某某准备“钓”的车辆应在哪里等车,“咱该吓唬吓唬他”。张某要求陈某某“钓”的是车牌号为鲁NBB030的车辆,“想法子给我弄着它”。
  在该段录音中,陈某某提出帮其钓到一辆车子后即要求放行,但张某称,“你今天把你说的那两个车号给弄了,你的车就放。这两个车号你必须给我逮着。”
  张某指明要“钓”的黑车的车牌号中有鲁NY3579、鲁NBB030。“这两辆车抢走了当地客运公司的生意,而张某跟客运有利益牵扯,所以才让我配合‘钓鱼’。”陈某某说,他交不起罚款,于是答应配合“钓鱼”。
  “交通部门称这是给我一次戴罪立功的机会,但是张某自始至终都是以言语威胁,不配合就不放车。”陈某某说。
部门改说法:不规范、乱作为变成了有法可依
  对于此事,德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一位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张某让黑车司机协助调查其他黑车的行为虽然并不属于钓鱼执法,但是对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全盘认可。该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仅代表执法人员张某的个人行为,不鼓励其他执法人员采用这种方式”。
  在德州市交通局向本报出具的《关于群众来信反映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钓鱼执法问题的调查报告》中也称,“着便装、不开标志车,让陈某某配合查扣黑车,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乱作为等问题。”
  不过,2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处另一位相关负责人则称,通过陈某某的途径,只是想尽快掌握这4辆非法营运车辆的事实和证据,能够采取有效的办法对这些车辆实施主动检查。
  “张某个人没有权力在陈某某配合‘钓’到车辆后立即放车,陈某某配合执法有立功表现后,德城区运管所中队上报相关材料,经德州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集体讨论后才会予以放车。”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某符合“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如果在其配合执法后可以予以放车,不收取任何罚款。该负责人称,这项规定不仅仅针对陈某某一个人,只要从事非法营运的车主自愿主动立功,并且在掌握充足的线索下配合执法,根据相关规定,即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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