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挪用公款男子被判四年
2014年09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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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21日讯(记者 李泳君) 去年年底,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张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峰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枣庄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目前审理终结,判决上诉人张峰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峰,原任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副总工程师、机电运转工区区长、滕州富源低热值燃料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之后,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峰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贪污所得、受贿所得予以追缴。张峰上诉称,其主观上没有贪污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吞公款的行为,汇给王某的10万元是借款,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等两条理由。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张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枣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受贿所得上缴国库。同时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张峰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合并执行刑罚部分及第二项对贪污多的的追缴部分。
  上诉人张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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