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四年设施损毁严重
“维修协议”帮房主挽回损失
2014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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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张焜)房子出租四年,房内设施被租房者损毁严重,房东王先生就与租房者立下“限期维修协议”。由于在约定期限内房子还没有得到维修,王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23日,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鉴于案情明了,法院直接在立案前进行了调解,让王先生挽回了损失。 
  2010年6月份,王先生将自己在高新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了市民徐先生,双方签下合同,约定租房期限为4年。在租用住房期间,徐先生要保证该住房内设施的完好。 
  4年后,王先生在交接出租房时,发现房内水电线路及管道有所损坏,随即要求徐先生在一个星期内维修好,否则需一次性赔付维修费3000元,双方为此还写下了协议。一个星期后,王先生发现出租房内的设施并没有修好,随即到高新法院要求立案,提起诉讼。 
  高新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拿到王先生提供的证据、起诉书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明确。在争得王先生同意后,工作人员把徐先生叫到了法院,告知徐先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做。经过调解,徐先生答应按照协议赔付维修费。 
  23日,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徐先生已经将3000元维修费赔付。 
  高新法院审判人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虽然简单,却是市民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是长期租房协议,多年后房东发现房屋设施大量损坏时,往往只能赔钱自行维修。在协议中写明房屋设施保护、维修及赔偿事宜,会对及时解决问题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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