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警示教育系列报道五
野蛮施工破坏电缆一单位赔200多万元
2014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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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市区的两回110千伏进线电缆在短时间内相继遭受外力破坏受损并跳闸,造成市中心110千伏变电站停电,致使繁华的闹市区停电约1个小时。
  经查,故障原因为某单位在进行污水管顶管施工时,机械钻过电缆路由,造成埋设的电缆不同程度损坏,线路故障跳闸,引起停电。同路由的两根备用管道也被破坏,管道内灌满泥浆,管道堵塞。经电力部门全力抢修,停电的路线才恢复供电。
  野蛮施工,导致地下埋设的电缆被破坏,并引发大面积停电。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最后,施工方赔偿了200多万元。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电力电缆线路由于通道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的破坏电力设备事故。施工方在进行污水管顶管施工时,未对污水管路由进行其他管线探测,自认为无其他管线交叉,也未通知电力人员到现场核实,最终酿成停电事故。
  在高压电力电缆路由上违章施工造成电缆损坏事故案例不在少数,野蛮施工等外力破坏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而高压电力电缆价值高,通常直接经济损失都很大。究其原因,主要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盲目施工造成。根据《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设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
  《电力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设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施工方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许可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作业前,应制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方案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措施,向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一、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顶管等作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连接电器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其他设施作业。
  施工方进行污水管顶管施工时挖断的电缆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电力设施范畴,该单位在施工前既未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忽视电缆标志的存在,野蛮施工挖断电缆,已经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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