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建材被木板砸伤伤者获赔2.5万元
2014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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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秦苗苗) 本来想找熟人买些“放心货”,却在看货过程中不慎被倒塌的木工板材砸伤。因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原本关系不错的老同学“对薄公堂”,后经法院调解,伤者获赔2.5万。
  2012年10月,因装修需要购买建材,岚山区的胡强(化名)找到了做建材生意的老同学于启(化名),到他经营的装饰材料门店挑选建材。不巧碰上于启外出送货不在店内,于启的父母帮忙在照看生意。打过招呼后,胡强便一边等老同学回来,一边随意地在店里转悠、查看货品。突然“哗啦啦”一阵响动,原本靠墙倚放的木工板材翻倒在地,厚重的木板将胡强压在了下面。
  随后,经过辗转几次在日照、济南的医院治疗,胡强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近四万元,其中于启垫付2.7万元。胡强的伤情虽有所好转,但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四级伤残,而且还需要一笔后续治疗费。双方协商赔偿不成,胡强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于启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6122.08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胡强坚持认为自己受伤系因翻看木工板材时,于启的父母先行撒手导致木板倒塌砸伤自己;于启对此却持相反意见,认为是于强自行翻看木板时受伤,并且对胡强的四级伤残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所重新出具鉴定报告,胡强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受伤系因于启及其父母的直接原因导致,对于启因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胡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4月3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于启赔偿胡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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