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尚往来”也要有法可依
2014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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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子庆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受贿行为辩护。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9月28日《京华时报》)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意味着,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虽然中办、国办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但因为只是涉及违纪,处理力度小一直被社会诟病。
  事实上,法律介入官员“礼尚往来”也是国际惯例。例如美国要求公务员在不主动索取的情况下,每次可以接受价值不超过20美元的礼品或馈赠,但一年之内累计收受的礼品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如果发现有公务员违反规定,任何人都可向政府举报,一经查实,将严厉惩处,小到丢工作,大到被起诉问罪。
  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来看,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将官员“礼尚往来”入刑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有必要体现法治的精细化,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考量社会文化传统,不能将正常的人情来往也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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