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4年09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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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8日讯(记者 苏洪印 通讯员 裴忠华) 26日上午,济宁市工商局召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情况通报会,10月1日起,在济宁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将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在政府采购方面受到限制。
  据介绍,企业需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应企业状况的信息,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登陆“济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每年,各级工商机关将随机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济宁市工商局局长张庆军说,企业逾期未年报,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工商部门要将企业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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