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币70万男子被判十余年
2014年10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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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30日讯(记者 李泳君) 一男子因出售假币数额特别巨大,达70万元。近日,该男子被判处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男,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8月22日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出售假币罪,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将伪造的面值为100元货币多次出售给郭某(已判刑),总面额7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位证人的证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出售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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