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试点家庭病床医生上门
五种情况可根据医疗需要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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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邢振宇 通讯员 孟岳 张奎) 为进一步完善章丘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就医困难问题,日前,章丘市人社局出台了《章丘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家庭病床制度。
  章丘市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保家庭病床,并就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具体问题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机构。
  目前,章丘通过批准的建床机构有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机关医院和明水医院等5家医院。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参保职工,可根据医疗需要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由经批准的建床机构派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市人社局将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冒名顶替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家庭病床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建立医保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大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的;
  2、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的;
  3、严重心肺疾病符合住院条件,住院医疗确有困难的;
  4、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的;
  5、80岁以上老人患疾病需连续住院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
  二、申请程序
  符合医保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填写《章丘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并附两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建床机构应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职工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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