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0月1日至2015年底——
聊城小微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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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13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刘鹏利) 13日,记者了解到,聊城市地税局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自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聊城小微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将落实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相关政策。 
  为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聊城市确定从10月1日至2015年底,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以月营业额3万元的小饭店为例,自10月开始,每月可少缴营业税1500元,一年最多省1.8万元。”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中小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聊城还将落实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其中,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人员达规定比例,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100%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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