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借他人买车出事后成被告
法院:因其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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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岚山的胡涛(化名)为了帮外地户口的亲戚杨明(化名)买车落户方便,便把身份证借给了杨明。买了车的杨明在路上意外将行人王强(化名)撞伤,事后王强将胡涛、杨明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涛不对车辆实际支配、运行和收益,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21日17时许,杨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永兴集团对面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王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强受伤。
  但是杨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在胡涛名下。王强认为杨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胡涛作为车辆的登记车主,应与杨明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6076.3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胡涛称,杨明买车时为了方便车辆登记落户就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并将车辆登记在了自己名下。胡涛觉得此事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今年7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明与胡涛系亲戚关系,被告杨明系外地户口,为了方便车辆落户,遂借用胡涛的身份证用于购车,车辆的实际出资、支配、管理均属于杨明。
  同时杨明对车辆权属的陈述与胡涛一致,原告王强对此陈述也无异议。法院最终判决由杨明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强各项损失合计35866元。被告胡涛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对车辆实际支配、运行和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名义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能够查明车辆的实际车主,一般分如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同时参加诉讼,并且承认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因登记车主并未出资购买和使用该车辆,不是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归属者,且登记车主能够证明其在出借身份证给他人购车的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方对借用身份证购车一事没有异议,则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实际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如果出现实际车主不承认车辆实际归属、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形,而登记车主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无法查清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因车辆登记具有物权公示作用,对于善意第三人,登记车主就是车辆所有人。如果登记车主认定为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般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过错,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车辆的驾驶人存在无证、酒后驾驶情况,车辆的登记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在本案中,因车辆的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积极到庭参加诉讼,证明车辆的实际归属情况,而原告对此也无异议,登记车主胡涛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况,而被告杨明又没驾驶资格,登记车主胡涛就会陷入赔偿诉讼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视情节承担赔偿责任。公民身份具有专属性,出借身份证明应谨慎,否则出借不当,只能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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