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上争摊位互殴 受伤者担责四成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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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姚丹) 两妇女在集市上为抢占摊位大打出手,被打伤的张某把打人者于某告上经区法院,要求赔偿万余元。近日,经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承担四成责任,于某赔偿张某2000余元。 
  今年4月18日12时许,经区崮山镇皂埠村大集上,张某、于某分别摆摊卖鸭蛋、卖菜。为争夺摊位,年过半百的于某和46岁的张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拉扯,于某先动手打伤张某。当天,张某、于某分别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500元。 
  张某受伤较重,当天就到经区医院诊断治疗,花费1625.38元,随后她又住院16天。
  6月底,张某把于某起诉至经区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医疗费1625.38元、误工费3782.1元、护理费1530.85元、后续治疗费5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14068.33元。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某因摊位之争发生争吵,于某先动手殴打张某,实属不当,但这场冲突中双方均受伤,张某也有过错,于近日一审判决张某负担四成责任,于某赔偿张某22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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