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不按时开竣工,罚!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总额的5%计算,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2014年10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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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樊伟宏)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淄博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实施办法》,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出让和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本办法,均须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人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开、竣工的将受罚。
  据了解,所谓“履约保证金”,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为保证供地政策的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执行,而缴纳的一定数额保证金。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分(县)局具体组织实施履约保证金核缴。
  履约保证金缴纳数额按照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款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计算,最高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履约保证金的专户存储银行由各分(县)局指定。各分(县)局、土地使用权人与委托银行应当签订《履约保证金监管协议》。土地使用权人凭分(县)局监管机构出具的缴纳通知,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土地使用权人在指定的银行设立的专项账户。各分(县)局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及其他需要提报的资料,方可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宗地权属登记及其他用地手续。
  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开竣工时限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开工核验,符合开工核验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由监管机构解控履约保证金的50%及其监管期间发生的利息;开发建设完毕,应及时申报竣工核验,经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核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解控剩余履约保证金及其监管期间发生的利息。
  土地使用权人因未能按约定日期前(包括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或经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每延期一日,扣减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0.15‰,违约金上缴财政。开工违约一年以上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处置;竣工违约时,违约金收取直至竣工核验合格为止。
  同时,各分(县)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有关财经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收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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