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行为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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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孟庆超) 为了进一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内部管理机制,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办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莱芜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制定印发了《莱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施行。
  据了解,服务规范分为服务制度、行为规范、用语规范、廉洁规范等部分。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微笑服务制、应急处置制度、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制度,并明确了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从言行、工作纪律等方面明确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用语规范,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同时,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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