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反腐不能因纪律反腐萎缩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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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钢      
  
  尽管十八大以来,党内反腐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在不少专家看来,“纪律反腐”和“法治反腐”之间仍存在不少空白。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近日表示,现行某些规范权力的党内和行政规定,有的只是原则性、价值性的倡导,缺乏实际操作性;有的无责任主体,有的无配套政策,有的无程序性规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和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
  以收“红包”为例,反“四风”中10万余人主动上交“红包”及购物卡、涉及金额5.2亿元,查处2550人,涉及金额2.5亿元,不过处理仍以退还等行政处罚为主。
  在10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其中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虽然中央早就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因为只是违纪的处罚,执行不力。
  除了“纪律反腐”与“法治反腐”之间的空白,现在依赖“党内纪律反腐”也让不少专家担忧。
  中国的反腐“路径”,一般是对涉嫌贪腐的中共领导干部,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这种“路径”虽然确保了反腐尤其是查处高级官员的有效与安稳,但过度依赖也会有弊端。
  西安政治学院军法教研室副主任傅达林就指出,倘若一直依赖党内纪律反腐,不仅民众可能产生误读,将被党内查处的官员等于罪犯,将纪委查明的事实等于法律事实,将定罪与量刑的司法程序视为“走过场”,而且还可能造成司法反腐功能的萎缩,让司法机关过于依赖党内程序,限制了司法在常态化追诉腐败犯罪上的能力。
  因此,只有“纪律反腐”转为“法治反腐”,依靠司法的程序正义,反腐才能真正由治标走向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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