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赞助不属于捐赠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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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团体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接受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也可接受捐赠。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也可以作为救灾捐赠的受赠人。
  要注意的是,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无法接受社会捐赠,但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其实质是公司或个人的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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