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受捐赠是社会公共财产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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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依法受赠的财产,其性质类似于信托财产,是不可以由社会组织自由支配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对于受赠财产,在用于捐赠目的后仍有剩余,应按照与捐赠人先前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将其投入到最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类似项目中,而不可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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