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办理首例烈属法援案件
成武81岁烈属被撞伤,肇事司机拒不赔偿,法律援助讨回3万多赔偿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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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成武10月21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成武县81岁烈属刘某遭遇车祸,肇事司机拒不赔偿,在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积极帮助下,通过诉讼程序,近日,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刘某39830元。这是菏泽首例烈属申请法律援助案件。
  刘某今年81岁,他的儿子1979年1月入伍,当年2月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为革命烈士。刘某年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平时靠政府发放的抚恤金维持生活。2014年3月20日17时许,赵某无证驾驶张某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刘某所在村路段时,将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头部严重受伤,被村民送往医院急救。刘某受伤后,亲戚为其垫支医疗费用3万余元。
  成武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在事故发生后推脱责任,拒绝赔偿。4月14日,刘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及刘某的亲戚持刘某烈属证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决定受理,并由该中心副主任、法律援助律师姜国祥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手案件后,在庭审中发表了本案被告赵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将横过公路的受援人撞伤的事实清楚,应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受援人造成的损失;被告张某的三轮摩托车未经交警部门登记上牌并核发行驶证,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不得上路行驶,其明知被告赵某无驾驶资格,将其三轮摩托车交由赵某上路驾驶,存在明显过错,被告张某应依法与赵某向受援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
  近日,法院判决赵某、张某赔偿受援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83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日前,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按判决履行,受援人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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