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物品 只赔三倍运费
一市民价值500多元的物品被弄丢后,等价索赔却遭拒
2014年10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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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0月21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付洁) 近日,滕州市南沙河镇某村的王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五百多元的衣服,由于尺码不合身在调换货的过程中,快递工作人员丢失了返回给卖家的衣服。而快递公司只愿赔偿三倍的快递费用给王女士,这让王女士不能接受。
  据了解,王女士为了调换货,找到了从事快递业务的李某某,填写了快递单并交纳了15元的快递费。一个星期之后,王女士一直没有收到调换后的衣服,在网上问询了卖家才知道,卖家一直未收到快递过去的衣服,因此一直未发货。为此,王女士找到当时办理快递业务的李某某,询问快递物品的去向。经过多次询问,王女士最终被告知由于快递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失误,弄丢了快递包裹。为此,王女士找到当初办理快递业务的李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来回运费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元,李某某表示按照规定,只能按运费的3倍赔偿,即只赔45元,双方因此闹得不欢而散。
  王女士来到南沙河司法所请求帮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首先找到了李某某,他承认王女士的快递是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但是自己是按照快递单中的约定进行赔偿的,是有合理依据的。工作人员查阅了快递单,其约定条款为:在相关物品派送过程中,若因本公司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出现寄送物品被盗、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将赔偿被盗、遗失或破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寄送物品运费的3倍。
  按照快递单,李某某最高只需赔偿3倍运费,但是这与王女士的要求差距甚远,而且由于李某某依据的是快递单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而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李某某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是无效的。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最终李某某同意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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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今后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人员提醒各位喜欢网购的消费者:一是要尽量选择有正规营业执照、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二是要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运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三是如果快递的是贵重物品或容易损坏的物品,尽量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以便在今后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获得赔偿;四是在收到快递物品后要当面打开检查,核对好物品和质量后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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