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可以拒绝收房吗
2014年10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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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王女士于2012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开发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王女士能否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
  法律解答:对于商品房(建筑工程)的交付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王女士可以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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